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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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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6]4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要求,现就2006年我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总局确定的检查项目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项目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煤炭生产及经销企业;
  (三)邮电通信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四)服务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在此前提下,各市、州国税局可结合本地产业重点、企业分布及历年安排专项检查情况,因地制宜地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对其区域或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为便于全省统一行动、交流情况和组织调度,各地在检查实施阶段,要按照省局确定的检查项目依次进行检查。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省局成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省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的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统一组织安排我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的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国税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各级国税局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沟通,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和网络资源,对选定行业的政策、法律规定,行业控管现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经销渠道以及行业性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主要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梳理、测算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稽查案中发现线索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转交线索要认真做好线索接收,履行移交手续,及时纳入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解剖式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检查的方式方法,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和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省局稽查局将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和参与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区域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国税局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法规、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线索和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保证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各级国税局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国税局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级国税局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省局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下级国税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国税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国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填制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报表,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国税局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2006年3月30日和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动态;2006年10月20日前报送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每一项检查项目的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可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随时报送。
  各市、州国税局要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1.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我省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省局从总局制定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选择了三个项目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项目,供各地在检查中参考。各市、州国税局要在总局和省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地税务机关所辖税种问题,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选案涉及到同一纳税人的,应争取联合进户检查。
  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需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1)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下列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
  第三、核实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如财产损失、坏帐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是否冲减坏帐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的检查。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的检查。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1)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业关联行业的专项检查
  (1)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④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⑤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⑥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建材装饰材料商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②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③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⑤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⑥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⑦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⑧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⑨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煤炭生产及经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经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检查。一是是否存在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四是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五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六是是否存在大量现金收入、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七是取得多张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八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②销项税额检查。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一是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三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产销总量。一是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是否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二是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检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入账,少缴税款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三是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因收入挂账未及时结转而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销售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③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检查"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三、邮电通信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两个行业。邮政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重点检查从事通信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增值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在利用各种虚假抵扣凭证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二是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三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尤其是隐瞒返利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五是是否存在故意调节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等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二是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往来长期挂账及账外账的情况。三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关纳税调整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是否按现行政策规定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标准扣除。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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