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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申请条件】
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退休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职工和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应在当地选择1家一级、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夫妻双方在本市无直系亲属回原籍分娩的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分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2、《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①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长期外派证明(长期外派)②夫妻双方本市无直系亲属的证明(异地分娩)③居住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异地安置);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7号表),经参保单位、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当地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将表格交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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