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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养老、医疗保险外省转京业务
二、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在昌平区参保单位或存档缴费机构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存在1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记录。
2、外埠户籍人员:在昌平区参保单位或存档缴费机构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存在1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记录;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京缴纳养老保险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
三、申请材料
1、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4、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5、转移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转移人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转移人本人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7、签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告知书》后,提交《告知书签收回执》。
四、办理流程
1、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转移人本人或代办人持申请材料到昌平社保中心提出转入申请。
3、昌平社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分别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
4、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需要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并转移。
5、昌平社保中心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完成保险关系接续。如转移人在
外省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情况,昌平社保中心还需收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后,才能完成保险关系接续。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昌平社保中心二楼业务大厅办理。
六、咨询电话
010-69746688,010-69714313
七、温馨提示
1、提交的相关复印件需为A4纸标准,内容须清晰可辨。
2、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社保中心将通过短信向保险转移人进行业务办结通知(养老、医疗各通知一次),请注意查收。如果未接收到短信通知,保险转移人也可在提交转移申请3个月以后拨打咨询电话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3、同一参保人在多地存在缴费记录,申请转入时需一次性提交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及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北京市与外省市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记录,重复部分不能累计计算。需提交退费申请材料,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退费渠道可以选择退至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再由参保单位支付给本人,也可以选择退至本人工行帐户。
5、因部分地区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同,请务必准确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中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邮编等各项信息,确保我中心发出的《联系函》能够及时送达。
6、外省市转出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应包含两部分: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⑵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九、特别说明
本业务办理指南依上级文件政策实时修订,网上查询地址:https://cprlsb.bjchp.gov.cn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附件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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