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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台、港、澳居民。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材料】
1、《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七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除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外,另需携带本人护照(台湾居民应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无法提供护照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也可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首页及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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