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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职工退休待遇确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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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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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待遇确认
设定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3〕8号)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核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其中补缴时持有效期内 《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按补缴基数60%的标准补缴,其余40%部分由政府补贴。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不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办理一次性 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其中补缴时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申请条件: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或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企业或参照企业单位参保人员
2、单独参加主城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办理时间: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于每月20日前办理,其他人员于每月月底前办理。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杭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  参加省级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在职转退休只能在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办理;各城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办理除参加省级养老保险人员外其他类型人员的退休审核业务;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和杭州市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可以办理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省级养老保险人员外其他类型人员的退休审核业务。
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登记表》(如市本级职工医保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非必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时需提供;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核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非必要,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时需提供;
  3、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非必要,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时需提供;
4、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退休审批表》、《视作工龄审批表》(提前退休的还需要提供《提前退休审核表》),原件,1份,非必要,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时需提供;
5、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1份,非必要,持有效期内该类证件的人员提供;
6、代理人身份证,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情况下需要;
7、银行卡,原件,1份,非必要,一次性补缴需要;
表格下载::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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