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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退还)业务(个体参保人员)
【法定依据】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
【办理程序】
1、养老待遇核定处(三楼6区)申报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材料;
2、社保基金个体征集处(二楼1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终止缴费业务;
3、养老待遇核定处(三楼6区)核定个人账户退还(继承)金额。
【申请材料】
1.不符合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在职死亡参保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领款人身份证(个体人员还需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
2.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出国定居者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且按月领取待遇或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
5.外国籍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护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退保申请书(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 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或退还申请表》(单位职工需加盖公章)。
【办理地址】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市劳动保障大厦3楼养老待遇核定处(三楼6区)66-7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事表格】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申请表
2.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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