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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外籍、台港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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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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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台、港、澳居民。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材料
1、《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七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除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外,另需携带本人护照(台湾居民应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无法提供护照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也可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首页及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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