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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养老保险
二、申请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申请材料
(一)提出转移申请(居民保险科受理)
1.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养老减少预审(登记科受理)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减员报盘数据;
3.本人书面申请。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支付(支付科受理)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
3.《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转移申请(居民保险科受理)
申请人或参保单位携带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于每月1-20日工作日到居民保险科申请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养老减少预审(登记科受理)
1.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进行人员减少操作,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减少原因为转出,同时下卸减员报盘数据;
2.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本人书面申请、减员报盘数据到登记科办理养老预审减员。
(三)转移审批(养老工伤科受理)
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工伤科办理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审批(详询养老工伤科69742977)。审批过程中若需变更个人信息的,持《职工基本信息表》(加盖养老科公章)到登记科办理。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支付(支付科受理)
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并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于每月5-25日工作日到基金支付科办理养老保险二次减员和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农保)手续。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昌平社保中心社保大厅二楼登记科办理。
六、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咨询电话:69746688,登记科89703431,支付科69714281,居民科69714280。
七、温馨提示
1.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复印件需为A4纸标准,内容须清晰可辨。
2.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表格中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及填报日期均需填写完整。
3.办理减员业务前,应先确认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待遇已领取。
4.在外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请及时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单》交至我区社保中心社保办事大厅一楼居民保险科。
5.转移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将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金额,金额退还至转移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中。
6.办理转移手续2至3个月后,参保人可到户籍地社保所或社保中心查询转移金额是否到账。到账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以在社保所申请领取待遇。
八、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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