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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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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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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项名称

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
4.其他相关规定。


三、申请主体

在本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本市参保的城镇户籍职工;
2.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未缴;


五、办理材料

补缴1998年7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过程须向养老工伤保险科提供以下材料:
1.《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为外埠城镇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填写《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
2.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
3.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
4.为外埠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用人单位申报个税证明(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提供银行对账单。企业法人、股东不提供此项,但需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
6.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补缴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7.被补缴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户口本首业没有注明非农业户籍的还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证明。
8.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被补缴人档案。
9.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提供材料一律用A4纸张,填表均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所有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压盖公章。
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过程除须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之外,还需提供被补缴人档案。


六、办理形式及办理时限

现场申报,材料齐全后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东环路南段93号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号楼2楼养老工伤保险科


八、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010-69742977


九、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按要求携带申报材料向养老工伤保险科申报办理补缴审批手续;
2.审批通过后到社保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基金征缴科办理后续补缴手续;
3.单位经社保稽核部门稽核、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后责令补缴间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供社保稽核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4.只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直接到社保中心办理。

附件: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doc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doc
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doc
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doc
外埠城镇职工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养老保险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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