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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24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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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5]24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24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 (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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