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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哈人社发〔2018〕104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退休审核预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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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哈人社发〔2018〕104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退休审核预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各档案保管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养老保险专题会议精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退休审核预审制度,更好地为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服务,解决超期缴费问题。《黑龙江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规定:正常退休实行年度预审。人社行政部门提前一年将下一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档案预审完毕。特殊工种实行提前半年预审,确定每年5月和9月为预审月,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年5月预审下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每年9月预审第二年上半年特殊工种档案材料。
根据省人社厅的规定,为落实好我市企业退休审核预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参保企业和档案保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时申报,不得拖延。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档案材料,坚决杜绝因申报不及时而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参保人员超期缴费的现象发生。
二、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做好政策宣传,督促参保企业和档案保管部门及时申报,按规定时限预审完毕。
三、为与省人社厅预审制度实现有效接轨,各区、县(市)人社局、各参保企业及档案保管部门务于2018年8月底前申报本年度全年特殊工种人员档案材料,并于2018年11月底前申报2019年上半年特殊工种人员档案材料。市人社局与省人社厅将按时予以审批完毕。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各参保企业及档案保管部门在申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时,要提前做好初审工作,申报完整全面的档案材料,避免过后补充材料,重新复核、核改。
五、各区、县(市)人社局及各参保企业、档案保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要结合作风整顿,将落实企业退休审核预审制度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民服务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到位。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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