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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二[1997]1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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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二[1997]11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二[1997]1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1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1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对随增值税已附征入库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辽地税二[1996]1 12号文件规定不予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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