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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4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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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8]14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4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14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1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5月5日国家税务局在大连召开的“企业改革涉税问题研讨会”和6月23日市局召开的“加强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几项税收规定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售”企业税收处理的调整
  为了积极支持产改工作的进行,现将《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大国税发[1997]230号)中有关“出售”(包括“先租后售”,下同)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1、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凡将企业整体出售(即将企业全部资产出售给同一购买者)的,对其出售企业资产中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暂不进行税收清算。
  2、对以“出售”方式进行产改的企业,在企业出售前应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查实企业的应纳税额、欠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对改制后企业抵扣原企业的“应抵扣税款”,应按查实后的期末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减除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的余额确定。抵扣凭据为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抵扣税款证明”的开具和管理,仍按大国税发[1997]2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行“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市局大国税发[1997]72号文件“按8%调整未付款项税额”的规定以及大国税发[1997]22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暂停执行。对企业目前挂在“待摊费用”帐户中的未付款进项税额余额,各分局可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入或分期转入当期进项税额。
  三、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鉴于我市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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