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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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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2019 〕2号 |
文件名: |
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9-02-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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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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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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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经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请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统筹部分缴费基数计算工作,及时准确申报缴纳费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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