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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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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转[1998]73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8]7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8-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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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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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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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7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7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在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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