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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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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1998]189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8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10-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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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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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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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18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大连市国税部门1997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决财[1998]226号)的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各供暖企业为居民供暖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恢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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