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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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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转[1998]85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8]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11-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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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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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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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85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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