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3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巩固属地管理工作的成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源管理,确保新的征管机构正常运行,市局决定于二月十五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管户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2000年2月15日起至2000年5月底结束。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
(二)虽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主管税务机关与其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三)99年未按照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
(四)虽办理税务登记,但已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的(漏征户)。
三、清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二月十五日至二月底)。市局于二月十四日在《大连日报》上发布通告,各分局利用征期在申报大厅电子屏幕上发布清查工作通知,动员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登记(补办登记的时限为二月二十九日之前)。各局应主动与本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街道等部门取得联系,核对管户资料,确定工作重点,为清查工作作准备,确保清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第二阶段为实施重点清查阶段(三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各局以分局为单位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逐街逐巷实施地毯式的清理,核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对清理出来的漏征户、漏管户,未办理变更登记户及未换证户进行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对清理出来的上述纳税人涉及税款的,同时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第三阶段为建制阶段(五月二十日至五月底),各局(指市内务务区及四个先导区的征收分局)将清理出来的管户处理完毕,持该纳税人的处罚决定书、入库凭证证及有关资料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集中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总结清查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
四、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界定
(一)纳税人能于二月二十九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宜的行为,从轻处罚。对清理出来的漏征、漏管户,其在未办理税务登记及失控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款,据实征收税款和滞纳金,酌情可以不予罚款。
(二)对于三月一日清查工作开始后清理出来的未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宜的纳税人,各局除按其经营情况征收税款、课滞纳金、罚款外,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处罚金额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三)对清查出来的集体、私营以上纳税人有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由分局经补审合格受理后,集中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统一办理,对清理出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宜,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本次清查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对清理出来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宜的纳税人在哪个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该行政区域内主管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划分由市局统一确认。
(五)第二条第(二)款不包括市局直属分局、园区分局、长海驻连办及甘井子分局红旗镇税务所所辖纳税人。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清查工作是机构调整后一项重大举措,范围广,影响大,不仅是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也是摸清管户、保证属地管理原则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将作为市局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各局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要求,对被清理出来的违规纳税人要从重处罚,决不心慈手软。
(三)各局于五月底前将本次清查工作总结、《专项清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略))、清查出的税务登记违章纳税人明细表报市局征管处。明细表应包括纳税人名称、违章类型、罚款金额。对有查补税款的还应包括补税、课滞纳金及罚款金额。各局务必要按照时间要求,在五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保证清理一户处理一户,入库一户,对不能及时入库的纳税人,应说明原因上报市局。
附件:专项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