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1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扣除项目和金额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基层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在2000年5月底以前全部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发放我市制作的代扣代缴证书。
三、各基层局要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纳入日常征管,要逐户建立纳税档案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纳税行为。要积极宣传税法,采取多种方式对扣缴单位办税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依法扣缴,提高工作质量。
四、各基层局应于6月底以前向市局报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统计表》样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