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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流[2000]第3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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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流[2000]第31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流[2000]第3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第3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第3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日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校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返还税金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避免税款流失,适应CTAIS软件的要求,现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落实沈国税一字[1994]41号《关于印发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沈教委通字[1995]5号《关于对中小学校办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
  二、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未使用CTAIS系统的分局,对校办企业“先征后返”仍按原程序由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由分局将税款退给沈阳市教育委员会(沈阳市校办工业公司)。
  四、使用CTAIS系统的分局,校办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之前,由各区、县教育局所属的校办企业公司集中到市教育委员会校办工业公司认定盖章,并集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校办企业在收到所退税款十日内必须将税款全额划转给沈阳市教育委员会(沈阳市校办工业公司,帐号:201201502445-43交行营业部)。由沈阳市教育委员会(沈阳市校办工业公司)按有关政策对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进行分配和管理。否则,市教育委员会校办工业公司不予认定盖章。
  附件: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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