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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沈发[2000]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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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沈发[2000]3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沈发[2000]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一)
发文日期: 2000-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一)
辽地税沈发[2000]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的通知(一)
  辽地税沈发[2000]36号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一)各科室: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在纳税检查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
  2.纳税检查报告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执法文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处罚条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执法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纳税检查工作,保证各科室检查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按规程办事,正确使用各种执法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税收执法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纳税检查工作,适用本流程。
  第二章 纳税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纳税资料等,并填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被检查对象,一联存入档案。
  第四条 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时,必须坚持双员进户,统一着税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并入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填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经营情况。该自述材料应写明存在哪些违法违章行为、事实经过及对违法声音的认识,并在材料最后注明日期,经法人(或负责人)、自述人签字后,加盖纳税人公章。
  检查人员采取询问的厂式实施检查,应在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就税务问题接受询问。检查人员应就询问的问题作《询问(调查)笔录》,该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依法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方式的,应填写《税务检查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并经局长批准,送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知其将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达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的账薄、凭证等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具体办法请参阅辽地税稽[2000]143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调账险查制度》)。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六条 检查人员按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应逐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账户名称、记账凭证号码、金额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全面反映此次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作出处理意见,填写《纳税检查报告》。
  第四章 纳税检查报告内容的填写
  第八条 填写《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其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2、检查时间及期间;
  3、简明扼要描述违法事实,并进行综合、分类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具体情况,诸如涉及的账户名称、记账凭证号码、金额等都要在工作底稿中标明;
  (2)具体写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3)分税种列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填列在附表中;
  (4)正确引用确认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对被查单位的财产税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计税依据的,其税款核走过程要明确记录,并填写《应纳税款核定书》,由综合证管科认定后录入微机并存档。
  5、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就认定的违法事实交换意见,对补(退)税款的计算要与被查对象核对无误,由被查对象的负责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此次检查的原始记录及处理依据。
  6、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入对本次纳税检查中涉及的纳税事项不认可、不签字盖章,检查人员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强制性原则依法处理。
  7、要求文字简练、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性客观、公正、准确、处理适当。
  第九条 企业纳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
  本统计表按税(费)种列出明细,要求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逐个税(费)种检查,并按表中内容逐项填写,体现出应补税(纲),应退税(费)款额。
  第十条 企业发票管理情况检查表的填写
  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对发票数量检查、发票违章情况及管理情况逐项填写。
  1、在发票数量检查中,上期结存数填写最近一次购买发票之前结存发票数,本期增加数填写最近一次购买的发票数,上期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本期使用数=本期结存 数。
  2、在管理情况中,要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设发票购领薄及发票使用登记明细账。
  第十一条 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打印《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处理对象名称;
  2、违法事实及时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文号;
  6、如果有附件,应写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8、检查科室、检查人、签发日期;
  9、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紧紧抓住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加以陈述,列举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由重到轻逐项写明处理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涉及的补缴税款、滞纳金情况打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对于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查人员也应依上述步骤填制检查报告,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五章 查补税款的催缴与欠缴税款的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制作完毕后,应一并及时下达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涉及到罚款时,必须打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二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罚款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仅利。如果当书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二日内向税着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外人填写《听证要求书》),应给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问意在十五日内举行听证。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或经听证后确认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并给其开具财政专用罚款收据。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有取证过程,收集有关证据要全面准确,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将涉及的有关证据(凭证、账薄等)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面,处理完毕后存档。
  要求用微机打印的各种大书,必须事先将文书格式输入微机,由文书制作人员在空白处填写具体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填写《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送交纳税人。纳税人不能提供担深的,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由局长审批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1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应统一着税服、持检查证、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对该纳税入的储蓄、存款情况到其开户行检查,并向银行出具《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由拒不缴纳税款,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银行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从纳税人账户上扣缴相当于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存款(罚款不允许强制执行)入国库。
  对于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持《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检查账户后,直接给纳税人开户行送达《扣激税款通知书》扣款。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去银行扣款应持以下各种手续:
  1、检查证;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3、《扣缴税款通知书》;
  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若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应及时给予解除暂停支付存款账户,给其开户行下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第2项税收保全措施时,检查人员填写《查计(扣押)证》,对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如果是查封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纳税人;如果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在给纳税人送达《查封(扣押)证》的同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交被扣押财产的纳税人。查封(扣押)的商品应以应纳税款为限额。
  采取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后,如果纳税人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未采限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未按照《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扣押、查封、拍卖程序,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进行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方可拍卖。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必须,同有关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填写《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后,再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税等机关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拍卖完毕后,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给被拍卖物品单位。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的部分,扣除拍卖手续费的金额,应返还给纳税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主动按时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于履行解除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手续,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规定明间内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给纳税人及其他单位送达下面各种文书,需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税务检查通知书;
  2、询问通知书;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7、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9、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0、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文书送达方式有以下五种: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委托送达;
  5、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入义务人缴纳完税款后,《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必要资料粘贴在检查件各种粘贴用纸处,这时检查件制作完毕。
  第二十五条 制作完毕后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综合征管科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流程由辽了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流程自2000年11用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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