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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8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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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04]81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8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8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8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8日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务检查卷宗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负责全系统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局的检查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局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纳税检查完结后60日内装订立卷,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立卷归档,各基层局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对年度终了后仍未入库的卷宗也应按规定立卷归档,待税款实际缴纳入库后,由承办人员在执行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五条 卷宗按载体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纸质档案,即以纸张作为载体材料的档案。如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资料等;
  (二)音像档案,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与图像记录在磁性材料、感光材料或其他化学合成材料等非纸质材料上形成的档案。如办案过程中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三)计算机档案,指人们不能直接阅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还原成可读信息的档案。其载体形态是使用计算机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磁盘或光盘。
  第六条 检查纸质卷宗的分类:
  (一)A类卷宗: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B类卷宗: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C类卷宗:只进行补税、课征滞纳金未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税务处理案件);
  (四)D类卷宗:检查无问题的案件。
  第七条 税务检查卷宗应当按照检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左侧装订,每册案卷以200页为限,超过200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卷宗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正确、装订整齐,文字工整,字迹清晰。除计算机打印的相关文书外,其他文书一律使用钢笔(黑色、蓝黑色)、签字笔或毛笔填写。装订卷宗不得使用金属装订物。音像档案、计算机档案随同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第八条 税务检查卷宗按其资料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五种:
  (一)决定书。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等。
  (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审理报告;执行报告;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表;税务检查情况表(附表一);税务检查情况表(附表二);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等。
  (三)往来文书。主要包活: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协查函;异地信函核查通知书;异地信函核查反馈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出境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行政复议告知书;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表;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受理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中止复议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执行通知书等。
  (四)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底稿;税务检查原始记录;群众举报材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附页;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附页;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五)专用证明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纳税担保书;查封(扣押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第九条 检查卷宗按决定文书在前,其他相关文书在后(按第八条所列顺序)依次装订,送达回证统一附在所送达文书之后。
  第十条 对检查卷宗的具体规定:
  (一)纸张尺寸的规定:
  检查卷宗应统一使用国际标准尺寸:A4型纸张;附表采用A3型纸张。文书材料小于A4纸张的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A3型纸张对折后,上页外翻对齐;大于A4纸张的要折叠,加衬纸或者折叠应当以A4纸张为准。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内。
  (二)《卷宗封皮》填写的规定:
  卷宗封皮填写内容:归档号(卷宗类别编码+税务代码,例:A2100001)、纳税人名称(全称)、税务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检查日期(起止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人(按至少填写二人)、检查单位、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税务检查卷宗”(附件1)标题使用宋体初号;其他文字使用仿宋三号。
  (三)《卷宗目录》填写的规定:
  检查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卷宗目录应放在卷首,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页次。“序号”填写每个资料的卷内顺序排号;“资料名称”填写每个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次”填写每个资料卷内所处的页码号。“卷宗目录”(附件2)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卷宗目录”标题使用宋体一号,其他文字使用仿宋三号。
  (四)《卷脊》填写规定:
  卷脊填写内容:归档号、年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五)检查卷宗内容的规定:
  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文书页号统一使用打号机进行打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有文字的页)打印页号;
  2、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材料要制作复印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破损的材料要托裱、修复的,复印件要置于原件前面;
  3、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4、横向纸张以文字向右侧为准进行装订;
  5、音像材料、计算机档案等应在装具上和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写件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写档案号码,并编写件号。
  (六)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录制人员,负责人、参照号。
  第十一条 卷宗的保管期限:
  (一)A类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B类卷宗保管期限为15年;
  (三)C类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四)D类卷宗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检查卷宗的查阅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税务检查卷宗档案,应当征得卷宗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查阅。
  (二)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查阅检查卷宗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履行查阅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由卷宗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三)借阅档案时不允许随意翻阅与本次查阅无关的档案材料;不得转借和私自拆散,严禁在原件上增减、涂改、勾画;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卷内文件;要确保案卷材料完整无损。
  (四)借阅档案必须及时归还,检查卷宗的管理人员要当面检查案卷材料的完好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五)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和泄露卷宗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卷宗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一)对保管期已过而又无查考价值的卷宗档案材料必须进行鉴定,经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方可列为销毁。
  (二)鉴定小组应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按规定进行工作。
  (三)按照检查卷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检查卷宗档案进行鉴定,正确地鉴别检查卷宗档案的留存和销毁。
  (四)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填写《税务检查卷宗清册》(附件3),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字。
  (五)情况特殊的检查卷宗的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卷宗管理其他明确事项:
  (一)从事税收检查工作的各基层局检查卷宗的保管应设专人负责,统一进行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二)卷宗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卷宗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三)增强档案室的保密性,注意安全防火。
  (四)卷宗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逐卷核对。
  (五)各基层局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关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卷宗管理制度〉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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