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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发[2004]1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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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发[2004]16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发[2004]1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4-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发[2004]16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发〔2004〕16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各基层局反映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否包含个人,即个人经营旧货(个人购进其他单位已使用过的旧货再销售)是否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个人经营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税是否仅指向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回收业务既可以向个人,也可以向单位收购废旧物资。
  3. 手机销售企业与电信企业签订代理协议,由手机销售企业无偿提供话机给客户。电信企业负责收缴话费并支付佣金、服务费等给手机销售企业,手机销售企业应如何征税?
  答:手机销售企业从电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佣金等应视为手机销售,征收增值税。
  4. 工贸一体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率征收增值税年底是否需要结算最终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的征收率?
  答:工贸一体的小规模纳税人按上年实际销售额情况确定征收率后,年终不需要结算。
  5.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初级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时,是否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直接乘以13%税率?
  答:收购免税农业初级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企业主动要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局是否可以取消。
  答:依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3〕75号)规定,企业不得主动要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7. 出口货物超缴增值税抵顶下月税款是否需要审批?企业未经审批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已抵顶当期税款的如何处理?
  答:需要基层局审批。企业未经审批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已抵顶当期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8. 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年销售额未达标,发票降版降组后,特殊情况可否在一年内再申请增版增组?
  答:《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沈国税函〔2003〕138号)明确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最低线重新核定企业月发票最高限额和最大限量。这部分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单台套除外),个别确需万元版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批。
  9. 新办一般纳税人何时开始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对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认定审批机关批准其成为一般纳税人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也可从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政策管理问题:
  1. 关于铂金首饰在流通环节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利用化肥生产企业副产品甲醇为主要原料生产环保节能甲醇汽油是否征消费税。
  答: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明确规定,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属于汽油税目的税收范围。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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