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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3]4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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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3]48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3]4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4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48号
  全文有效
  2003.04.23
  稽查局, 各分局、县(市)局:
  市局对现行所得税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废止的税收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1.《关于公用电话值守人员按行业着装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015号)全文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和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326号)第十三条“纳税人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安字〔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扣除,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规定处理。
  2.《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燃料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378号)补充条款“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1996〕408号文件规定执行”废止,因沈地税所〔1996〕408号补充条款已经废止。
  3.《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366号)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学校与学校(含学校职工或校办企业的职工投资入股)举办的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废止,因不符合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八)款第3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的规定。
  4.《转发〈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5号)补充条款“对办法第七条明确如下:经市地税局批准,奖金按实际收汇额的4%以内提取,但提取后不得发生亏损”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规定处理。
  5.《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155号)补充条款“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1996〕408号文件规定执行”废止,因沈地税所〔1996〕408号补充条款已经废止。
  6.《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15号)中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各类出版社、杂志社支付的发行费在定价30%以内、各类报社支付的发行费在定价的20%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废止,因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关于民政企业减免税问题。民政福利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因不符合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规定。
  7.《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沈地税综〔1999〕311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企业没有工资手册且实发工资不实,在纳税检查中应如何掌握问题。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人数,应按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手册或临时用工批件掌握。对没有工资手册且实发工资不实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和省地税局《关于计税工资人员界定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2〕338号)“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关于设计院收到预收款,开出发票,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预收款应做收入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发生的成本可以据实扣除”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关于供电部门开给出租方的电费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凭证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双方协议,明确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电费的,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处理。。
  8.《关于做好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00号)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第十条“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所称的工会经费,是指按准予计入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
  9.《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58号)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款‘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时间’是指从获利年度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时间”废止,废止后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120号)第一条第(二)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时间”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7〕346号)第七条第一款“科技人员从本单位技术性纯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属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废止,废止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技术酬金属“数月奖金”性质的,应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符合“年薪制”政策规定的,按照“年薪制”的计算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43号)全文废止,废止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文件规定处理。
  3.《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项目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96号)全文废止,废止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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