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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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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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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9-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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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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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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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2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辽地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调整领导小组”,由赵长义常务副市长挂帅,市长助理兼市财政局局长祁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地税局局长邱维林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地税局副局长郭保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地税主管处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政策调整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
二、迅速行动,抓紧落实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照文件要求,迅速行动、逐项落实,已形成了贯彻落实意见。市地税局将专门召开会议具体部署,财政和地税各基层局要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辽地税发[200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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