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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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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发[2005]137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发[2005]13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 |
发文日期: |
2005-07-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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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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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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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 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5]13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地税范本不转发),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和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举措,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掌握文件精神实质,根据《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配岗定责,细化工作流程,使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人员达到有机结合。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69个与执法岗位及与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岗位和258条工作规程分解、细化到每个执法岗位中,将具体的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做到每一执法人员都有明确的定位、职权和责任。
二、各市应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至少20个指标进行评议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各市局每年应对其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至少考核两次。
三、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各市局应在省局出台全省统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前,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范围和形式,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四、各市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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