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2005]246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5]24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11-0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24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以下简称复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对原案件处理单位执法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 复查采取案卷审查、征管资料调阅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复查方式根据复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市局稽查局提出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工作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五条 复查选户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公开,规模搭配适当的原则,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选案模型,做到科学选案。
在复查中发现其他纳税人税务违法线索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不纳入复查考核。
第六条 复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与所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复查人员在复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案件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所提出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八条 复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除按稽查有关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外,还应当制作复查报告。
第九条 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对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碗,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处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事实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无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六)原税务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显失公正的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可以改变。
(七)案情复杂重大[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或疑难、分歧较大)的案件须提交市局市理委员会市理,并根据审议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市局稽查局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一条 复查卷宗次年移交相应征收局按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