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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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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办函[2006]29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办函[2006]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务稽查中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6-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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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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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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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务稽查中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办函[2006]2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别于近日召开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和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国、辽宁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出部署。要求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案件查证工作。上述要求与税务稽查工作密切相关。对此,省局就税务稽查中如何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国税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见辽国税函[2006]154号)的要求,做好稽查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稽查对象有无进行商业贿赂的嫌疑,特别是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有无该种行为嫌疑。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应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牵涉国税机关或干部的,应及时向所属国税局监察部门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各级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内容中涉及商业贿赂内容,牵涉国税机关或干部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所属国税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不牵涉国税机关或干部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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