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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6]1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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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6]153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6]1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1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15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局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将本级机关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基层局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级机关上季度已审结案件(含重大税务案件)的数量和加收滞纳金、补缴税额、罚款金额、移送案件数量填制《税务案件审理结果季度统计表》,连同经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执行情况一起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基层局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级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对下级税务机关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机构及标准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票证中心、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 (是否应为"兼任")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及上级批转或指定的案件进行审理;(二)监督、指导下级审理委员会及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理工作;(三)批转或者指定下级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负责受理下级税务机关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二)负责组织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初审;(三)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向审理委员会成员报送案件材料及初审意见;(四)承办上级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工作。
  ("市局审理委员会"与"本级审理委员会"两个概念同时用)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为:1.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2.查补税款虽未达到100万元,但案情复杂,下级税务机关难以定案的税务违法案件;3.重大暴力抗税案件。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次年执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应根据当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及比例情况于当年末予以调整,报市局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重大税务案件的提请和受理第八条 对达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在本级审理委员会先进行预审,并作出审议意见后于两日内填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相关案卷材料初步整理(用铅笔在材料的右下脚预编号),制作材料目录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应予报送的案件材料主要包括:1.案件的来源资料;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4.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调查报告;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6.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提请审理的材料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后视为受理。
  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缺少重要内容或文书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签收,退回案卷。
  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审阅提请审理机关提供的所有案件材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审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案件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经审理没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提请审理机关的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议。
  (二)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经批准后,填制《限期补充调查通知书》,退回提请审理机关补充调查;(三)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符合法定程序、数据有误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经批准后,填制《限期重新处理通知书》,退回提请审理机关重新处理;(四)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当,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工作程序:(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并提前3天将审理案件的《税务稽查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等材料报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开会;(四)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有关调查人员、征收局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提请审理机关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再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到会的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审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并报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交由提请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事项告知,举行听证,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意见等。
  第十五条 经过听证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对已作出的审理结论产生影响的,由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写明意见、上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再提交市局审理委员会重新审理。
  第十六条 经提请审理机关补充调查的案件,达不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退回提请审理机关自行审理。
  第十七条 对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市局审理委员会难以定案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重新处理时间;2.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3.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时间。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上双方签字后,及时退还提请审理机关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定的统一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格式(七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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