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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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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7]199号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9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27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有困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三、被执行人未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文书等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出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注明核定税款的依据及应纳税额,相关责任人员签字。《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有困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被执行人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依法优先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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