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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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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
文件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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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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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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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请各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确保预缴期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2.各局对本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入库税款超过全年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30%的纳税人逐户进行调查,了解产生税款滞后缴纳原因。对纳税人预缴期有意少缴税款,推迟企业所得税入库时间,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照省局文件规定调整2009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对有特殊原因,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请各局将上述调查处理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市局所得税处,电子文档上传路径:市局内网/FTP/所得税处/“预缴调查”文件夹。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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