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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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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
文件名: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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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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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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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5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的市内跨区、县(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二、不跨区、县(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各分局、县(市)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附件: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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