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锦地税发[2010]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10]2号 绵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0-01-07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绵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锦地税发[2010]2号
绵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锦地税发[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7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件的执行,市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要从保护我国税收主权、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特别是地税机关的国际形象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在处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工作过程中,必须严谨、认真负责,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和辅导。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省局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并将相关职责和责任落实到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有权处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我国政府已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操作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时、准确地报送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五、各级地税机关受理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应当要求非居民或其扣缴义务人提供非居民所属国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文本的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