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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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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税函〔2018〕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税函〔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税函〔2018〕54号
  全文有效
  2018-7-27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提高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等文件规定,省局对原有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进行梳理,修订完善了《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
  一、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首次申领核定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实名登记的纳税人首次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种类、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依照系统提示提供资料。
  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3.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首次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
  超过25份;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次、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离线开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纳税人发生大额应税销售行为,可在最高开票限额内拆分开具发票。
  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首次核定单一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每月最高购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得使用O2O领用增值税发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②实行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3)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4)对有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核定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5)办税服务厅出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通知书,告知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认证、抄报税和金税盘(税控盘)发行等事宜。
  (6)本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实名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允许领用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依照系统提示提供资料。
  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3.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专用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对有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专用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首次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5)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6)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b.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c.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d.提供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承接单位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e.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及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f.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g.取得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证明的汽车经销企业;
  h.自愿提供本辖区其他已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纳税人不少于3个月的责任担保的纳税人。
  C.拥有自有产权或剩余租赁期在12个月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或报备信息相符。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
  b.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c.省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d.提供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承接单位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e.实行全省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及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f.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g.取得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证明的汽车经销企业;
  h.自愿提供本辖区其他已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0万元纳税人不少于3个月的责任担保的纳税人。
  C.拥有自有产权或剩余租赁期在12个月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或报备信息相符。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D级。
  (7)办税服务厅收到查验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提示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等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进行调整。
  2.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依照系统提示提供资料。
  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3.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3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2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③C级纳税人、M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个月实际使用量的1.5倍内核定,不限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④D级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调整核定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可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3)发现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风险提示信息
  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5)提示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等事宜。
  (6)本事项即时办结。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整。
  2.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依照系统提示提供资料。
  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3.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对有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实行核定征收且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提示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事宜。
  (6)纳税人每季度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7)本事项即时办结。
  (五)增值税发票发放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照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发放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2.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依照系统提示提供资料。
  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3.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是否完成发票验旧。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辅导期纳税人、D级纳税人和已开具未申报发票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申报期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第二次领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办税服务厅不得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4)对无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依职权核定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扣除已验旧数量后的余额范围内可发放增值税发票,将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写入专用设备,打印《发票领用簿》。除了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的情形外,纳税人同个月份内可多次领用发票。
  (5)对有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本事项即时办结。
  二、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1.业务描述
  对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税务机关针对当期依申
  请调整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并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给纳税人或办税服务厅。
  2.基本规范
  (1)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即时调整。对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核定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并将调整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纳税人或办税大厅。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得再次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
  ①最近1年纳税申报不正常、存在发票违章记录或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③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纳税人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不超过400万元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月销售额30%;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的纳税人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月销售额40%;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受上述条款限
  制: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B.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C.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D.提供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承接单位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E.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及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F.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G.取得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证明的汽车经销企业;
  H.自愿提供本辖区其他已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纳税人不少于3个月的责任担保的纳税人。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
  ①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②最近12个月内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③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或开具发票最大金额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④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并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
  票限额申请: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③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④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⑤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增值税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①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②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④列入非正常户的;
  ⑤税务约谈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
  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5)风险识别部门或风险应对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系统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涉税文书并送达或公示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6)风险识别部门或风险应对部门应定期了解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执行情况。
  上述所称“税收风险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开票IP地址异常;
  ②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开具发票与纳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涉嫌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特定栏次虚假申报;
  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纳税人;
  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开具发票(含代开发票)金额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金额的。
  (七)变更风险提示信息和恢复发票领用
  1.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恢复向其发放增值税发票。
  2.基本规范
  (1)风险识别部门或风险应对部门确认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并接受处理,或依照规定应当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书面向纳税人或办税服务厅推送变更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撤销风险提示信息,并制作相关涉税文书。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2)提示纳税人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恢复正常增值税发票领用等事宜。
  (3)本事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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