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1〕91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自2018年10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应税所得率标准按本公告执行(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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