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适用条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适用条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规范我市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适用条件明确如下:在我市申请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除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条件外,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3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3000万元以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