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纳税人开票金额适用下表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在回复中)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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