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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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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19-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2.11
  各相关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变化以及填报申报表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表主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并在当期扣除。
  (二)填报申报表时,要注意审核主表第1栏、第2栏与差额扣除的勾稽关系,以及第4栏、第5栏与差额扣除的勾稽关系等。
  (三)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享尽享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局对网报系统设置了一定的校验关系,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例如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它适用5%征收率项目同时存在差额征收且开具专用发票情况等,可以选择到柜台办理申报。
  二、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请根据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一是当合计销售额≤100000*月份数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不动产销售额也一并填报在免税销售额栏次中;二是当合计月销售额>100000*月份数、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100000*月份数的,其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填报在免税销售额栏次;不动产销售额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允许将其填报在免税销售额栏中。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但发生销售不动产和其它适用5%征收率项目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主表第5栏要求填报所有开具专用发票的数据,为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动产销售额”,我局网报系统已将第4栏设置为填报“未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动产销售额和第5栏数据的合计数”,请纳税人分别填报不动产销售额和其中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准确申报不动产销售。
  与之前的填报要求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后申报表填报调整不仅体现在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提高,对其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及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更要注意相关栏次填报要求的变化。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反馈的提示信息,排查填报不准确的原因,及时调整申报表数据,防范错误填报风险,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纳税人可以通过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内容,遇到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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