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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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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5]9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9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7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啤酒、黄酒,消费税税额按销售数量确定,包装物不征消费税外,其他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酒类产品,其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过去个别地方对酒类产品包装物征税有放宽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进行纠正,把税款追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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