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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5]5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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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5]56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5]5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5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5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他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50%以上的,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当地同类同档结构分别确定。
  二、“三项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税法规定据实列支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不符合据实列支条件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10%计算扣除。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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