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5
  • Tax100会员 27945
查看: 84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8 11: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8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9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