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9
  • Tax100会员 33192
查看: 83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8 1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9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57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57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 国税发〔2007〕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前置多节油缸、液压系统部件、多功能顶开启系统、拉臂车上装、垃圾压缩设备等液压设备。该公司主导产品自卸车前顶举升高压油缸、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先进制造领域”中“高压液压柱塞泵/马达”(序号:02030013)及“现代交通领域”中“汽车液力变距器”(序号:04030010)类产品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