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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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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
附件: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附件 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基本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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