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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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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63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1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0号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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