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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62)财农字第410号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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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6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件编号: (1962)财农字第4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62)财农字第410号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发文日期: 1962-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1962)财农字第410号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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