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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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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4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0〕12号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农业税完税证


说明:
农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类别:指缴纳的农业税是代金或粮食。
5.征收年度: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缴纳粮食品名:指缴纳实物的粮食名称。
7.结算单价:缴纳粮食的,指征收机关与粮食部门的实际结算单价;缴纳代金的,指粮食折算价。
8.正税、附加可以在征收年度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9.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10.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说明: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经济性质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其他”项目填列。
4.地址: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5.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6.征收环节: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填写。
7.农业特产税附加,可以填写在征收栏最下方。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三、牧业税完税证


说明:
牧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牧户,应填写牧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牧业税附加,可以在税目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6.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7.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说明: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通知 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项目类型:按“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其他”等项目填列。
5.税款所属时期: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日期和文号填列。
7.征税标准:指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8.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9.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五、契税完税证


说明:
契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由征收机关作记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契约合同成立日期:指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6.税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项目填列。
7.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六、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说明:
1.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存根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留存。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白纸黑油墨。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3.票面税额最大限额为贰拾元。
七、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


说明:
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退税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执 交退税受领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支款凭证 银行信用社作支款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回执 退税机关付款记账依据。(白纸蓝油墨)
第五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紫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单位的全称。
2.地址:指接指退税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
4.本凭证第二联(收执)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八、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说明:
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将此联交征收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白纸绿油墨)。
有关问题及填写口径:
1.逾期未办理纳税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交款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3.交款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4.地址:指交纳保证金的交款人地址。
5.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6.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九、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说明:
本收据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 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 征收机关留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交纳罚款的纳税人地址。
4.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19)cm。
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说明:
本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 由填发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客户联 交纳税人收执,随货同行(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联 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存查(白纸绿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2.纳税环节: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填写。
3.纳税人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本收据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19)cm。
十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收票证上套印的用以证明其合法性的专用章戳。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证之外,自行制定的其他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应当套印本级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不得套印本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25mm,边沿刻一道粗圈,粗圈宽度为0.5mm。监制章上方环边刻“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刻“农业税收”,下方环边刻“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楷体,印色为红色。
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胶片样章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十二、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
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填开税票后加盖于农业税收票证上征收机关专栏专用的戳记。不得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等其他章戳代替票证征收专用章。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格式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刻制并留底备查。
十三、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
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税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章。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格式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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