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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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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65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0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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