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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 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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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3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 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63-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1963)财农申字第815号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反映,有的示范繁殖农场,除了繁殖良种以外,还兼营其他农业生产;有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优良种子,要求明确规定免税范围。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业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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