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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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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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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3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浙江湖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火力发电及灰渣再利用,属于从事能源项目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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