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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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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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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28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0号

关于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征收屠宰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便于执行,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进行,我局已于1月10日以国税明电〔1994〕13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作了明确,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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